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權利與義務。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有權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行為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請求權)和一旦被侵犯,有權請求國家予以法律保護(獲得法律保護權)。權利可以放棄。
法律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按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和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客體是確立權利和義務關系性質和具體內容的依據,也是確定權利行使與否和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準。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
(一)物——普通物
1.自然物:土地、礦藏等。
2.人造物:建筑、機器等。
3.一般等價物:貨幣和有價證券。
4.物也可以是沒有固定形態的,如天然氣、電力等。
注意:物可以有形態也可以沒有形態。
(二)人身、人格(2018年新增)
1.人身和人格代表人的物質形態和精神利益,是人之為人的兩個不可或缺的要素。
2.人的整體只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人的部分可以作為客體的“物”。
(三)非物質財富
1.知識產品(智力成果):著作、發明等。
2.道德產品: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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