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中撤資所得稅有哪些處理規則?

2018-03-09 10: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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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中撤資所得稅有哪些處理規則,企業重組的情境往往較為復雜,重組企業還需要考慮市場,所以如何處理撤資的所得稅不容易,本文簡略講述,供您參考。

企業重組中撤資所得稅有哪些處理規則?

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業務,被合并企業注銷前的當年度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合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其優惠比例按總資產帳面價值計算以外,其他的優惠比例按總資產公允價值計算。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所得。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收購方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收購被收購企業股權(或資產),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收購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換出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認。涉及補價的,應按財稅[2009]59號文第六條第(六)款規定調整計算計稅基礎。

企業重組中撤資所得稅有哪些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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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重組中個人股東的所得稅問題

1、企業分立重組中,個人股東征稅個人所得稅的前提是“涉及個人股東權益變動或變更的”,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規定計征稅款”。因此,判定個人股東權益是否發生變動或變更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2、為什么稅收后果里面存在“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兩個所得呢?雖然都是20%的稅率,但是什么時候是前者,什么時候是后者?既然企業分立重組分拆為股東收回投資和再投資就不應該出現前者了,只能是后者——財產轉讓(股權轉讓)所得了。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所得稅應當如何處理?

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投資方在轉讓該項股權時也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1997】71號文件規定,外國企業轉讓其在中國境內擁有的股權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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