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所得不進行任何分配合伙企業有企業所得稅嗎?
即使合伙企業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應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2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該文件第3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謂“先分后稅”是指按照規定的比例確定每個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據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案例:
某合伙企業2010年度取得各項所得100萬,經合伙人商議決定當年度對所得不進行任何分配,A公司是該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請問,這種情況下A公司2010年度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也就是說,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會計學堂提供。
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留存利潤的存在就需要依規定的分配比例操作,本文為如果對所得不進行任何分配合伙企業有企業所得稅嗎的講解,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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