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含不動產)均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但如資產在存續期間發生用途改變,在“允許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間轉換,則需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已抵扣資產改用于不得抵扣項目
如果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能發生用途改變,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為了保持征、扣稅一致,相應的進項稅額應當從已申報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扣減。此次全面實施營改增,對固定資產從“允許抵扣”轉換為“不得抵扣”的進項處理予以明確,并增加了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使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有據可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對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的,要求按如下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不動產分期抵扣是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亮點之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對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相關問題予以明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要將相應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按照不動產凈值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具體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待抵扣進項稅額按原允許抵扣的屬期納入抵扣。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余額按原允許抵扣的屬期納入抵扣。
未抵扣資產改用于可抵扣項目
營改增前,固定資產的用途發生改變,從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轉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其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無相關規定。
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人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為確保不屬于抵扣范圍,或不符合抵扣憑證管理規定的稅額不進入抵扣鏈條,15號公告對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相關進項稅額的處理方式,與財稅〔201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需特別關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在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5號公告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2016年5月1日以后發生用途改變,重新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如下方法處理: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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