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人員發生的費用可以在總公司稅前列支嗎?
答: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它是獨立的會計主體,它自身的費用應由自身承擔。但由于現在所得稅分公司和母公司是統一匯算清繳的,這么做也沒有什么太大影響,就是內部管理上的問題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總機構統一計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非獨立核算的辦事處,一般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未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不屬于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其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費用,允許在總機構稅前扣除。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分公司人員發生的費用是可以在總公司稅前列支的,這點您應該清楚了。更多稅務知道,多多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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