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發票可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法規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因此,企業索取發票時應根據以上規定,在取得發票時,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有權拒收,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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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發票就不能稅前扣除嗎?
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的三個基本原則是:“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及“合理”。就“實際發生”原則而言,要求企業對申報扣除的成本、費用,應當提供證明其實際已經發生的適當憑據。然而,在稅務處理中,人們往往將實際發生/真實性與取得發票完全的劃上了等號。
用適當憑據對申報扣除的交易事實進行評價,必須根據誠實信用的經濟和商業實質進行判斷,而不僅是法律形式。發票只是證明交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之一,而諸如合同、支票等輔之以完善的內部稅務控制制度,只要可以證明費用的合理性、適當性,同樣可以確認其實際發生了,應當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應當注意到:實際發生≠實際支付,應當確認≠取得發票。
真實性原則是與權責發生制密切相關的原則,將發票作為確認發生的唯一憑據在一定程度上是收付實現制,與企業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配比費用可能存在時間差。企業在年度申報納稅時,某些支出可能按權責發生制屬于當期應該扣除,但由于沒有付款,暫時沒有取得發票。
以下兩種情況,值得考慮:
1、企業有的業務無法取得發票或不需要發票的情況
比如,像某些其他事項核算都很準確的五星級賓館,也可能從集貿市場采購餐飲物資,小的集貿市場很可能就是沒有發票的;再比如,進口免稅物資。
2、取得不合格發票、甚至假發票真交易的情況
比如,像有的發票內容真實,金額準確,但不符合發票管理規范,個人認為,嚴格意義上講,只能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使用不規范進行處罰,不能對存在瑕疵的發票的真實交易實質進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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