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前計提呆賬有何新規定?
壞賬準備是指企業的應收款項(含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計提的,是備抵賬戶。企業對壞賬損失的核算,采用備抵法。在備抵法下,企業每期末要估計壞賬損失,設置“壞賬準備”賬戶。備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計壞賬損失,提取壞賬準備并轉作當期費用。實際發生壞賬時,直接沖減已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轉銷相應的應收賬款余額的一種處理方法。具體來說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有四種:即“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貨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和《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也規定,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并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稅前計提及核銷的規定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財稅〔2009〕57號文件將企業資產損失分為貸款類、應收預付類和股權投資損失。對金融企業資產損失中貸款類損失的扣除,財稅〔2009〕64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相關內容】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
無論是根據財稅〔2009〕64號文件和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的,我們可以將這兩個政策中涉及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總結如下:
1、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學堂提供。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計提呆賬有何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的諸多文件對貸款損失成為呆賬,其中計提、核銷的內容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可以就此咨詢本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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