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什么?
固定資產可以全額抵扣了,那是指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稅基礎是針對企業所得稅來說的。因為固定資產登記入帳后,要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這個計稅基礎就是購置固定資產的歷史價值。在2009年1月1日前,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是包含增值稅進項稅款的,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了。
舉個例子,你2009年2月5日購置了一臺機器設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是50萬元,注明的稅款是8.5萬元。根據以前的規定,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那么入帳價值是58.5萬元,以此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現在,這8.5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你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是50萬元,你現在對他計提折舊的基礎是50萬元。

怎樣確定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5、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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