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因此,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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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怎么做相關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第六條規定,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繳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2)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從上述規定可知,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的,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應沖減“商品銷售成本”,實際上增加了利潤額,應就取得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款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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