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政府獲取的補貼要繳納所得稅嗎?
答:政府給的財政補貼一般是需要繳交企業所得稅的;
財政補貼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免征稅項目的"財政撥款",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收入";
因此,一般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給的財政補貼不屬于財政撥款,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收入所得,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公司取得的政府補貼要繳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也就是不計入企業的損益,因此由市財政局通過財政撥款撥入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后,不需交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第七十六條、企業收到的專項撥款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待撥款項目完成后,屬于應核銷的部分,沖減專項應付款;其余部分轉入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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