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公司屬于工業制造性企業,現階段由于存在基礎建設,對外發包一些工程,我公司對承建單位進行代扣代繳營業稅,另外對本公司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部門按照規定給以我們一定的代扣稅手續費。現在請問這部分手續費是否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答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得通知》(財行〔2005〕365號)文件的規定:“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業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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