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外支付款項時,收到款項方即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因此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判斷非居民企業收到的款項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就成了問題的關鍵。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條例第七條列示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因此企業在對外付匯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是否屬于境內所得,若屬于境內所得才需要考慮如何代扣預提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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