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為什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答:首先,大病醫療保險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大病醫療保險如果按其性質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范圍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實行的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且屬于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綜上所述,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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