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扣押的稅款是否可以退回?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值得一提的是,必須申請退庫當月稅務部門稅款帳戶上企業所得稅稅額有你要退的數額,因為已經入金庫的稅款是退不出來的,只能在當月稅務部門還沒有解繳到財政金庫的企業所得稅中退。
作廢的前提是之前開具的發票被收回,并且只有當月開具的才可以作廢。問題中的情況下,無論是否跨月,因為無法取得之前開具的發票,因此都不可以作廢。如果丟失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要求抵扣,流程如下:

1. 就發票丟失登報;
2. 去稅局繳納罰款;
3. 去稅局開具已納稅證明,連同丟失發票的底聯復印件,一起給客戶用于抵扣。
綜上所述,已扣押的稅款是可以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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