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環保稅有關計稅依據、應納稅額以及各類計量方法。
對于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工業噪聲的分貝數,應按分類方法計量:對于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計量;對于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儀器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核定計量;對于納稅人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計算;對于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認定的,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辦法核定計算。
環境保護稅的應納稅額則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納稅額為施工單位承建的建筑面積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工業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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