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
近幾年來,國家針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不斷加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況略)。考慮到絕大多數符合小型微利優惠條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為按季預繳,財稅〔2015〕34號也對應將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頻次從“月”降至“季度”。財稅〔2015〕34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
在國家的支持和稅務部門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稅優惠已經成為了覆蓋面最廣的優惠政策之一。為了適應“簡政放權”的時代要求,提升企業信息透明度,加強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管理,稅總在2014年新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專門要求企業披露“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和“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這三項小型微利企業的關鍵判斷信息。不過遺憾的是,《企業基礎信息表》中關于這三項的原版填報說明口徑都有問題。“104從業人數”和“105資產總額(萬元)”的問題在于與財稅〔2015〕34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計算口徑并不一致,好在所得稅司在2014年度的匯算期內就及時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部分填報口徑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1號)對申報表的計算口徑進行了調整,使其與財稅〔2015〕34號的要求完全一致。而“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填報說明的問題在于邏輯比較混亂。在2014年度時,如果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就要勾選“是”;但2015年度匯算剛開始,稅總就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中將該表述修改為“107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所以再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就要改為勾選“否”。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人員范圍
從2016年開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迎來了新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 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及其配套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為了適應新的用工形勢、減少稅會差異,119號文件規定可以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與之前的國稅發[2008]116號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員的勞務費用。同時,為了使財稅〔2015〕119號一文落地執行,稅總隨后下發第97號公告中又專門明確“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至此,稅法規定可以加計扣除的人員費用范圍與《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人員費用范圍,即“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基本保持一致,除特殊情況,消除了稅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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