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用國外發票是否可以代扣代繳稅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也就是我們簽完合同的30日內,就得必須去稅務局備案去了。
目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其中,對于稅收繳款憑證,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

對于企業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因不屬于規定的抵扣憑證范圍,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居民企業用國外發票不可以代扣代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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