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掛靠開票作收入嗎?

2018-02-10 13:0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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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掛靠開票作收入嗎?

被掛靠單位收到工程合同進度款開具的發票,是要確認收入的。

因為建筑行業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預收賬款和開具發票的當日。

營改增后掛靠開票作收入嗎?

營改增后掛靠如何開專票?

對于掛靠經營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明確,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未包括掛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明確,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但對于掛靠經營如何開具專用發票,受票方如何抵扣進項稅沒有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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