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位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明,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應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綜上所述,廣告位租賃合同是否繳印花稅的,同時應當按照財產租賃合同依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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