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電子發票當月已上報怎么作廢?
答:發票若為當月開具,則可作廢,若跨月則不能作廢。
根據《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1、作廢的話必須是當月開具的發票,當月發現有錯的,當月作廢。
2、如果是跨月的發票是無法作廢的,向上面所說,已進行納稅申報,此時只能開具負數發票,需要向稅務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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