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預繳2%什么時候繳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即發生納稅義務,跨地區發生的建筑服務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即應到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預繳的稅款可以扣減。如果是提前開具發票的,開票即發生納稅義務。
其次,如果是合同約定了付款時間的,在提供了建筑服務的前提下,按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的,在建筑服務完成時發生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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