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補充協議稅金能不能由公司承擔?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文件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項目部租賃房屋按稅法規定應由出租方繳納房產稅,在租賃實際中,除非合同條款有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產生的稅費由出租方承擔外,一般由實際承租人負擔。項目部應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對出租的房屋的稅費承擔主體予以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補充協議稅金當然可以是由公司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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