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合同?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
二、金融企業信托資產運用的分類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1〕49號)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
“信托資產運用分為短期信托資產運用、長期信托資產運用。
短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信托貨幣資金、拆出信托資金、短期信托貸款、短期信托投資、信托財產等。
長期信托資產運用包括長期信托貸款、長期信托投資、信托租賃財產等。”
三、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進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規定,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四、信托企業的信托存款如何進行核算?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負債類--2314代理業務負債”的規定:
“(一)企業收到代理業務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按規定劃轉、核銷或退還代理業務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損益類--6411利息支出”的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和轉貸款資金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等。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計算確定的各項利息費用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溢折價”等科目。”
五、信托資產是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嗎?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1〕49號)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信托資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資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托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托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別的信托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置信托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六、從事信托業務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1〕49號)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從事信托業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于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造成信托資產損失的,以信托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屬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導致對其信托資產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托資產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其補償額僅以其信托資產(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托資產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后的資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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