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旅游業小微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政策和減半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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