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萬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產制造公司,為了激勵銷售人員,公司制定以下業務提成制度:公司對銷售人員實行報酬與銷售額相掛鉤的辦法,即銷售人員每月從公司領取3500元的工資,銷售人員需自行負擔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成本費用,然后年終按銷售額領取一定比例的銷售獎。銷售人員張明經過努力工作,實現年銷售額310萬元。按照公司業務提成制度,張明應該得到31萬元的年銷售獎金(按10%的比例兌現銷售獎)。請問應如何設計低稅負的業務提成制度?
(2)低稅負設計前的稅負分析
由于張明每月可以從公司那里獲得3500元的收入,說明張明與公司間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基于此規定和分析,張明的銷售業績獎310000除以12等于25833元,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所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速算扣除系數為1005,則張明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為:310000×25%-1005=76495(元)。
(3)設計低稅負業務提成制度
公司應對銷售人員的差旅費進行剝離,實報實銷,按照銷售人員完成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報銷業務招待費(必須把餐飲發票開成公司抬頭名字)和手機通訊費用,然后,對剩下的銷售業績獎按照一次性年終獎的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假設在銷售獎金中差旅費占10%,業務招待費占15%,通信費占5%。
(4)低稅負設計后的稅負分析
通過低稅負的業務提成制度設計,張明的年終應得獎金應該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則張明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17000×25%-1005=53245元。因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前扣除,所以萬成公司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3250元[310000×(10%+15%+5%]×25%。比低稅負業務提成制度設計前少繳納個人所得稅23250元(76495-53245),萬成公司可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3250元。
[案例分析2:某公司低稅負設計銷售傭金制度的涉稅分析]
(1) 案情介紹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藥品生產制造公司,為了增加銷售額,該公司對非公司職工的銷售人員實行報酬與銷售額相掛鉤的辦法。公司規定:銷售人員平常沒有底薪,只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于年終領取銷售獎,銷售人員張明經過努力工作,實現年銷售額310萬元。按照規定張明應該得到31萬元的年銷售獎金(按10%的比例兌現銷售獎)。請問應如何設計低稅負的業務提成制度?
(2) 低稅負設計前的稅負分析
由于張明沒有底薪而且不是公司的職工,說明張明與公司間是沒有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張明獲得的銷售業績獎應按照勞務報酬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張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10000×(1-20%)×30%-2000]×20%=72400(元)。
(3) 設計低稅負業務提成制度
公司與銷售人員在合同中約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銷售人員實現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報銷銷售人員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和通信費用。假設銷售獎金中差旅費占10%,業務招待費占15%,通信費占5%,剩下的銷售獎分別在6月分和12月分結清。
(4)低稅負設計后的稅負分析
通過低稅負業務提成制度的設計,張明的年銷售獎金總共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假設張明6月份和12月份分別從公司獲得的銷售獎金分別為100000元,117000元。則張明6月份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12月份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17000×(1-20%)×40%-7000=30440元。張明總共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5440元,比低稅負業務提成制度設計前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6960元(72400-55440)。
另外,由于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前扣除,所以甲公司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23250元[310000×(1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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