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04-20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九條對建筑業增值稅作出新的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五、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政策解讀: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符合“混合銷售”的定義,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銷售”征稅,而按“兼營銷售”征稅。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外購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仍按混合銷售征稅。
2、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業簽訂建筑合同后,可授權集團內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并直接結算,由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向發包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同一集團內可共享相關建筑資質,化解三流不一致的涉稅風險。值得注意的是,不屬于同一集團的兩個建筑公司不適用該規定,比如甲、乙兩個建筑公司不屬于同一集團,甲公司有相關資質,乙公司無相關資質,乙公司掛靠甲公司,以甲公司名義簽訂建筑合同,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務不能直接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3、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國稅局預繳,在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自2017年5月1日起,同一地級行政區,不算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不必辦理外管證,無須預繳,更省事了;不同地級行政區,才是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須辦理外管證,須預繳。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外購的、自產的均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符合“混合銷售”的定義,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銷售征稅,而按兼營銷售征稅,銷售電梯按銷售貨物征稅,提供安裝服務按建筑服務征稅。其安裝服務可選擇簡易方法,也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況都選簡易計稅方法,筆者將另外發文予以分析。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征稅,不按修繕服務征稅,也不按修理修配勞務征稅。
5、提供植物養護服務,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其他生活服務征稅。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因此,提供植物養護服務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屬于其他收入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6、自2016年8月1日起,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自2017年3月1日起,開展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自2017年6月1日起,開展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專用發票試點。住宿業、咨詢業、建筑業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1號文件中建筑業增值稅新政的解讀全文如上,如有相關疑問,可以就相關問題在線問會計學堂老會計,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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