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票如何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實際經營業務要素的確定,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交易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而發票票面記載的主要交易要素包括購貨與銷貨單位名稱、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數量,金額,稅額等,如發票記載的要素中一項或多項要素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一般應屬于《辦法》所稱的“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
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關內容】
如何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會計學堂提供。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等等。
另外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等。
虛開增值稅專用票如何界定,從現有的規章制度來看,這個界定是非常明確的,作為會計要知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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