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執行的合同能開票確認收入嗎?
答:由于是開票后確認收入,因此無法執行的合同更不能開票確認收入。
合同簽發后既沒有發出商品,也沒有收到對方的貨款,應該在開票后確認收入為好,確認收入后,即可以催促對方盡管支付貨款,開票一般都是在給對方已發出了商品,才會產生開據發票的行為,這樣就可以編制收入憑證和增值稅的納稅憑證。
商品從合同簽發----發出商品---開票----確認收入----催收貨款,這一系列的銷售過程就完成了。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確認收入的時間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值得一提的是,實務操作當中,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一般會有在發貨、簽收、驗收、對賬等環節確認收入,以相關環節的業務特征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點。但是無論如何,均必須證明在這個時間點滿足了準則中的有關要求。
看完了本篇文章,對于無法執行的合同是不能開票確認收入的,希望您能夠你明白這一點。同時會計學堂給您帶來的相關條例說明,您能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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