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私營企業有黨委或黨支部,黨組織的活動經費,應該從黨員上繳的黨費(留歸企業部分中)開支。
2、如果私營企業沒有黨委或黨支部,黨組織活動經費,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其他”。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在地區稅務機關有明確口徑的,可以參照執行。
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黨建活動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7〕446號)規定:“企業為本單位中國共產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的支出,允許在發生年度據實稅前扣除”。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通知》(遼地稅發〔2010〕3號)第四條規定:“私營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憑借合法票據及相關手續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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