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投資者社保費用可以個稅稅前扣除嗎?
答:個體投資者社保費用可以個稅稅前扣除的。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險一金”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付,因此對于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實際繳付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簡而言之,個人在取得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時,其收入額中就不需包含單位繳付的部分,而個人從當月工資中繳付的個人繳費部分,則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單位和個人各按規定繳付基本養老保險560元、320元,11月實發工資4000元(不含單位繳付的基本養老560元),則扣除后的收入為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允許免稅和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是有規定標準的,對于超過標準繳付的部分,需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薪金中合并納稅。一方面,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納稅申報時,對單位繳存的“三險一金”,如果計入了工資單發放總額,就可以在規定比例和標準范圍內扣除;但企業通常的簡便做法是,直接不將該部分計入工資單發放總額,因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也不能再次重復扣除。

【相關問題】
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需要代扣個稅嗎?
答: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若屬于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則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二、單位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也需要分攤到具體職工,代扣個人所得稅
企業購買的團體人身意外險仍是為職工個人支付,因此應分解并合并到每個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國稅函〔2005〕318號文件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看完了本篇文章,相信您可以得出兩個結論:1、個體投資者社保費用是可以個稅稅前扣除的。2、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需要代扣個稅。更多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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