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企業城建附加稅如何申報?
答: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4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研發服務或設計實行免退稅辦法。
因此,純出口外貿企業一般不要繳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稅,如果企業實際繳納了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零時要交)、消費稅和營業稅(發生了咨詢服務、代理業務時)的稅額就要交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稅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文件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如果是生產企業型出口企業,自2005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的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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