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日到期投資性房地產要轉為固定資產嗎?
答:投資性房地產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理。
首先,投資性房地產不完全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定義。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而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由此可見,以賺取租金為目的(出租)投資性房地產可以劃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范疇,而以賺取資本增值為目的投資性房地產,則不屬于“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范疇。

其次,雖然投資性房地產與原來意義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物質形態上是相同的,但企業持有它們的主要目的不同,如果將他們進行統一的核算,明顯不符合會計的“
明晰性”原則,同時也會引起“折舊、攤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同時,從企業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中,絕大部分是以增值為目的。由此可見,投資性房地產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
綜上所述,租賃日到期投資性房地產不需要轉為固定資產。
看完本篇文章,對于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理,相信您應該知道了。同時,會計學堂還會為你提供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來閱讀我們網站的文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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