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對公匯款才可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注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但是我們也有另外一種情況需要注意,就是視乎金額而定。
一般而言,涉及增值稅專票的付款,必須從付款方的對公賬戶,匯款至收款方的對公賬戶,以體現“三流一致”之中的“現金流一致”。
但是,部分小金額的增值稅專票,如汽車4S店的維修費增值稅專票、酒店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票等,在金額不大(一般認為是小于1萬)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現金支付。但企業的人員在支付時,最好使用企業報銷人自己的銀行卡刷卡繳費,并將刷卡的小票貼入報銷單據,以體現該筆支付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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