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期限為多久?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作出新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7月1日之前開具的還是為180天。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一種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開具的記載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并據此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可以按照規定抵扣增值稅稅款。海關繳款書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對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納稅人方可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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