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上暫估收入是否暫估增值銷項稅
答: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實施細則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補充和闡述。
故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系合同約定付款的時間,增值稅開票的時間的較早著(ps:在合同確定有付款日期的之時)
綜述:這時候就會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和"企業會計準則下確認負債"的時間差,這個時間差從法理和準則下是允許存在的。
這個允許存在,我們也可以從2011年40號文中有所體會: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那么實際企業在面臨征管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1)是否在”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上做文章,即取得對方企業的入庫簽收單,來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產生。目前未搜索到總局對于銷售款項憑據的解釋和說明,只有在財稅[2013]106號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故而可以合適推理,銷售款項憑據即為書面合同,但這個只是針對營改增中的規定。
2)如果采取無票收入申報,那么在實際開票時,會產生差異,還要進行無票收入的負數申報,部分地方的國稅對于負數申報監督比較嚴,企業可能存在無法進行負數申報,而帶來的稅務風險。
所以根據上文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業務上暫估收入是否暫估增值銷項稅?最好是要有發票來進行業務核算,沒有發票暫估銷項稅的話可能會帶來稅務風險。感謝閱讀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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