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資產使用權交增值稅怎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銷售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征收率為3%。但營改增后轉讓土地使用權,區分營改增取得和營改增后取得,并且在房地產企業和非房地產企業也有所區別:
一、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財稅〔2016〕47號)的規定: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論是房地產企業還是非房地產企業,均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且可差額繳納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企業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非房地產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經建造房屋后銷售,應當按照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土地價款),按照11%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房地產企業轉讓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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