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已計提但未繳納怎么辦
答: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五、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個人所得稅是需要個人負擔的。
如果上個月沒有扣個人的稅,交的時候只能公司墊付了,在下月的時候多扣就可以了。
由于上月你墊付了: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所得稅)
貸: 銀行存款
本月多扣的時候: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工資(到個人手里的部分減去上月應扣的稅) 其他應收款(上個分錄的金額)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個人所得稅(本月應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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