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手續費返還分配給個人需要交個稅嗎?

2018-01-02 15: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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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手續費返還分配給個人,大家應該不難理解,但是因此需要繳納的個稅,大家可能就糊涂了,因為有些交有些不交,那么到底如何呢。

個稅手續費返還分配給個人需要交個稅嗎?

沒有對扣繳義務人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指定用途,故對此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扣繳義務人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的,取得收入可掛往來賬科目,不作為收入處理;辦稅員(財務人員)取得代扣繳義務手續費的獎勵收入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稅手續費返還分配給個人需要交個稅嗎

(2)如扣繳義務人不用作獎勵辦稅員(財務人員)個人的而納入企業作為其他用途的,則應作正常生產經營以外取得的收入處理,計入“營業外收入”。

另外外籍人在個稅的額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政策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以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手續費用于獎勵代扣代繳工作成績優異的辦稅員(財務人員)。”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因此只有獎勵給辦稅人員的才可以給予免個稅會計學堂提供。

不管是外籍人員,還是其他情況,個稅手續費返還分配給個人是否交所得稅,不是一個簡單的是與不是,就可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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