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有什么不同?

2018-01-02 14: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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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有什么不同,您是如何看待這一問題的呢?如果您不知道,歡迎您閱讀本篇文章,再來回到這一答案來說。

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有什么不同?

:對于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其實對企業納稅都是沒有影響的。因此“不開發票和不交稅沒有一毛錢關系”。

會計學堂給您講個基本原則:

1、增值稅是“以票控稅”,合同(實際業務發生)與開票哪個日期在前哪個優先

2、企業所得稅不論是否開票,都以合同或實際業務發生日期來判斷是否繳稅!

聽起來相當拗口,那讓我們再換個角度來解讀:

如果2106年12月你給客戶開了一張發票,但是貨物2017年1月才發貨,或者雖然2016年12月發了貨但是客戶因為質量(數量)等問題沒有簽收(驗收),那么不論何種情況增值稅是需要在2016年12月確認,在2017年1月申報繳納的,但是企業所得稅可以視情況在2017年1月確認,在2017年4月申報繳納。

其次,不開票(包括未收款)不代表不交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一樣。

因為“做了業務不開票不申報不交稅等于給自己挖坑”。

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有什么不同?

按照合同約定,你應該在2016年12月完成客戶委托開發的軟件,但是因為各種原因項目延期到2017年2月才交付,假設你怕麻煩沒有簽訂補充合同或延期合同,如果給稅務局看到這份合同,又沒有適當的補救措施,那么稅務局會讓你全額在2016年12月補申報相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都是不存在的。

會計學堂好提醒您,根據我國針對增值稅發票的有關規定,從2017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也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稅法規定,開票日期在7月1日之后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這些信息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再作為稅收憑證計稅、退稅、抵免等。當然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只針對買方是企業的,對于以個人或者政府機構、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為抬頭的發票就不需要填寫這些信息了。

開具正規發票和不開發票對企業納稅的影響,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應該是可以非常清明的闡述這一句話了。更多關于開具發票方面的問題,您可以購買會計學堂的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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