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多久費用可以計入開辦費?
答:公司剛剛成立的時候產生的費用,不一定全計入開辦費。應當以取得營業執照的時間劃分,即取得營業執照前的費用,計入開辦費,按稅法上的規定在不短于五年的時間內攤銷,(會計制度規定,在正式營業的第一個月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取得營業執照后的費用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成本或當期損益。當然前提是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應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時間均勻攤銷,但攤銷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值得一提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年度時限考慮,選擇“不低于3年的時間均勻攤銷”方式更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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