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的貨物用于樣品要交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你公司將自產產品用于展示陳列,未發生資產所有權轉移,不視同銷售貨物繳納企業所得稅;將撤換下來的樣品無償贈送給客戶,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我們由上文內容得知,即使是外購的貨物用于樣品,我們也需要去交企業所得稅。

外購的貨物用于樣品要交所得稅嗎?相關閱讀拓展: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處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公司內部QA部門領用檢測,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不需要計提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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