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個稅?
在年薪制的情況下,發放年薪方式有三種,一是全年集中一次發放;
二是將年薪全部平均分攤到12個平均發放;

三是將年薪當中的部分按月度工資形式發放,另一部分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形式發放。
根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年薪制管理實施意見》的規定,對于1年中途扣繳義務人改變以及工作不滿一年的納稅人,清算方法如下:
應補稅款= [(該年實際收入-實際交納的四金-費用扣除標準×實際工作月數)/實際工作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際工作月數-平時已納稅款。
所以, 實行年薪制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對年度中間辭職的個人進行清算的時候根據該個人實際的工作月數按照上述公式進行清算。
政策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資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所依據在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同時,原國家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年薪制離職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一般是兩種算法可以參考,至于那種更好,小編建議根據企業舊規則處理就行,大家對此還有想知道的,請關注會計學堂問答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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