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稅抵扣的依據是什么?
答:(財綜〔2013〕88號 )規定:"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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