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并購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答:房地產并購重組過程中的所得稅,無非就是兩種處理方式:重組時征稅,重組時暫不征稅.
在房地產并購重組過程中,原則上需要重新確定計稅基礎,也就是要確認所得或虧損,轉讓方需繳納所得稅.
但是,重組往往會面臨這種難題,即轉讓股權或資產的一方,可能并沒有取得現金.
如果涉及重組就繳所得稅,納稅人可能沒錢繳稅,也就無法重組.
為消除重組過程中的稅收障礙,保障企業重組的有效進行,國稅部門也為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開了后路,即企業并購重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選擇不確認交易的所得或虧損,自然也無需繳納所得稅.
這種在交易發生時不確認所的或者損失的稅務處理方式被稱為特殊性稅務處理,是一種例外原則下的稅務處理方式.

房地產企業為什么要并購呢?
答:1、培植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或形成新主業;
2、國有企業戰略改組、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
3、資源整合,實現價值轉移和價值創造;
4、獲取資本、土地、政策與資格等資源;
5、擴大戰略發展范圍 ,增強企業競爭力.
根據并購支付方式,我們一般將并購分為換股型、現金支付型、債權債務承擔型和資產置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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