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異地分公司的發票問題

2017-12-25 17: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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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異地分公司的發票問題解析:A公司主營加油站油品零售業務,在外地設有加油站,屬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銷售油品后,能否由總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公司和異地分公司的發票問題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為: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機構應由不同稅務機關管理,使用不同的稅號,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由總公司代開。

如果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統一開具發票,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納稅。

總公司和異地分公司的發票問題

關于總公司和異地分公司的發票問題問題二

我們公司在銀行辦了電信托收,每個月銀行扣款之后有回單,但是因為下屬子公司比較多,在電信打發票比較麻煩,現在就直接用銀行回單做賬,請問這樣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么?

答: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取得相關發票才可以做賬,企業所得稅才能稅前扣除。銀行回單不能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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