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代開勞務票有什么風險?

答:《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納稅人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納稅人如果變更或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經營范圍”可否開具發票無必然關聯。
綜上所述,結合前述《細則》第二十六條“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如果虛構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或者開具的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包括開具日期,購銷雙方的名稱,貨物服務的名稱,金額等票面信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即便發票的貨物服務在“經營范圍”內,都會涉嫌虛開發票,給開票方和受票帶來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專用發票”不得“超經營范圍”開具,必須由地稅機關代開。
對于個人代開勞務票有什么風險,會計學堂就給您說到了這里,希望您能夠知道。更多會計方面的內容,就來會計學堂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