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企業殘疾人保障金優惠政策
財稅〔2014〕122號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殘疾人保障金優惠政策解讀概要
此款,在《通知》印發之后登記注冊的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于《通知》印發之前登記注冊的,自工商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免征剩余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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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嗎?
不可以的。
應繳費額=(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度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小規模企業在稅務優惠上有許多條款,財務人員應該做到心中有數才是,比如本文講述的關于小規模企業殘疾人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內容便是,會計學堂小編推薦您閱讀,本文僅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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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