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發票稅務如何處罰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 一) 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二) 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 三)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 四) 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 五) 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 六) 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據此,貴單位在未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的情況下就開具紅字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同時貴單位違規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減當期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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