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滯納金補繳財稅處理

2017-12-22 10: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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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或是滯納金在會計處理方面政策中都是有規章的,換句話說有據可依,本文講述其在會計分錄與財稅方面的知識,如下。

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滯納金分錄

1、補提增值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2、結轉以前年度損益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補交時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4、滯納金及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注:滯納金及罰款不能在稅前扣除,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滯納金補繳財稅處理

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滯納金財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以前年度增值稅滯納金補繳政策依據與稅務分析

一、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但就以前年度增值稅而言,在罰款和滯納金上的處理方面有些棘手,本文談到的補繳以前年度增值稅罰款滯納金分錄與財稅處理僅作為參考,如有用則用,有問題也可在線詢問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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