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貸開具增值稅發票如何開具?
行業人士認為,統借統還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應當取得發票,統借統還業務中成員企業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將有很大風險。
營改增后統借統還業務稅前扣除憑證有變化。
不征稅和免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屬于征稅范圍,后者屬于征稅范圍,但免予征收;前者不是稅收優惠,后者是稅收優惠;前者不能開具發票,后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營改增后,收取利息的企業集團是增值稅納稅人,該業務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統借統還業務的流轉稅由不征稅改為免稅,收取利息的企業集團由開不了發票變成可以開具發票,這是否意味著分攤利息的成員單位也要由不憑票扣除改為憑票扣除。沒有任何政策規定取得免稅收入就可以不開具發票,若嚴格遵循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就應當取得發票的原則,分攤利息的成員單位應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款規定,統借統還業務免征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符合免稅條件應當做好免稅備案,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監管,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統借統還業務中成員企業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的,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將有很大風險。
附:統借統還利息免征增值稅基本情況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
開具統借統貸增值稅發票關鍵點在于發票內容上的變化,營改增后政策依據上的變化就是本文正題的立腳點,本文由會計學堂小編整理,有關內容的問題,還請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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